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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要不得,公诉前支付仍获刑!
2021年03月11日 15时54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浙江温州一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2017年5月,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暂定400万元。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张某庄和张某读雇佣牛某华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牛某华联系工人做工。2018年5月工程完工。截止2019年3月,某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999996元,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未支付牛某华等工人工资。2019年5月16日,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庄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2019年6月10日,宁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无故拖欠牛某华等七人劳动报酬623300元一案移送宁武县公安局。截止案发,江苏某矿业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87300元。

截止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张某庄及其哥哥张某读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牛某华、吴某明的谅解。

宁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庄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上诉人张某庄的亲属已将所欠工人的工资全部付清,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且坚持快审快结,依法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

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面临被拖薪、欠薪的情况,该如何正确进行讨薪呢?首先,要注意保存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证据:比如雇佣合同、工资单、老板打的欠条等等。其次,找到政府相关部门求助,请他们出具相关文书责令企业负责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企业老板在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以逃跑、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本案旨在给一些心存侥幸、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提醒:如果已经符合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在起诉、审判阶段补齐工资,这也只是犯罪情节轻重和量刑因素的一部分,并不会因此不构成犯罪。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触犯法律必难逃法网!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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