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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此“饼”有毒!
2021年02月02日 10时38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很多人都在忙着购置年货,为自家的年夜饭做准备。但大家在热情采购的同时,切莫忘记食品安全,因为总有一些不良商家生产一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食品。近日,宁武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玉米饼”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王某在宁武县东寨镇经营一家手擀面店,2019年5月份开始生产、销售油条、玉米饼。2019年9月5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武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对王某经营的宁武县东寨巧媳妇手擀面店生产、销售的油条、玉米饼进行监督抽查。王某在加工油条、玉米饼过程中添加“双喜牌泡打粉”食品添加剂,经对其加工好的油条、玉米饼进行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488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l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米饼内铝的残留量为89l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不得添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在“正义网”刊登公告,至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0年4月26日,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王某就公益诉讼部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公益诉讼提起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既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安全问题;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本案中被告人知法犯法,不仅自食恶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任何危害群众健康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采购食品时一定要从可靠的渠道购买,特别注意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等,切不可因贪便宜或大意疏忽吃出问题。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性查处管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坚持依法履责,以“零容忍的态势”,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为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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