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老板以为拖欠工人工资“跑路”就能解决了,殊不知,只要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的,不管你跑不跑路,就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山西某锻造有限公司的老板田某林就欠下工人工资,不想方设法为工人支付报酬,却选择了“逃之夭夭”,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被告人田某林开办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从2014年1月开始,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周转,导致公司不能向部分工人按时发放。2015年年初,被告人田某林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出逃。经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査核实,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石某、邢某虎等20名农民工工资602873元。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田某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其拖欠工人的工资,并要求被告人田某林于2015年5月28日前向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提供有关材料配合调查,后被告人田某林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田某林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林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田某林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法官寄语
传统观念认为,欠薪只是欠债,仅为民事行为,但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此,法官提醒,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若用工单位无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指令书,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