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工探亲假,《法制日报》记者随机询问了二十多名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朋友,其中只有一人享受过探亲假,超过80%的受访者不知道自己还有这种权利。专家表示,探亲假制度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如今已经基本上失去其历史功能,亟需通过修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
许多职工不仅根本“没休过”,甚至“没有听过”。职工探亲假的这种尴尬,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职工探亲假之所以会“名存实亡”,首先是因为这一制度本身确实“太老了”——明显落伍于时代,与现实生活显得严重脱节。据了解,探亲假制度最早发端于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前述规定作了修改。这意味着,从1981年算起,现行探亲假制度的出台,距今也接近40年了。诚如相关专家指出的:“探亲假制度出台时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改变,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的交通设施不完善,一些地区甚至没有基本交通线路,职工回乡难度大、成本高”。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的一个基本前提为“与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而在航空、高铁、高速公路等现代交通方式,早已十分发达的今天,这种强调“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假前提,明显不合乎时宜。再如,前述《规定》将“职工探亲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而并没有将目前大量在非公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来,同样也与现实脱节。据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方案》,2016年我国职工总数达3.91亿,其中,私有等非公单位职工占总数的82.9%,也就是说,我国职工总数中超过3亿人都是非公单位职工。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方面均已不合乎时宜的现行职工探亲假制度,无疑亟需进行合理改造。至于具体如何合理,笔者以为,不应是简单以其他休假制度(如带薪年休假制度)取代探亲假制度,甚至彻底取消探亲假制度,而应尽快与时俱进地改变现行探亲假制度中那些明显“落伍”的规定。
在这里,我们还需充分意识到职工对于探亲假本身的需要仍是客观存在的,并没有也不会因时代变化而根本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新增了许多更为迫切突出的“探亲”需求,比如,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职工探望父母的迫切探亲需求;在“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背景下,职工探望未成年人子女的迫切探亲需求。据此前调查显示,15.1%留守儿童“一年到头都见不到父母”,一年仅能见父母1~2次的占29.4%。事实上,这也正是此前一些地方单位增设“亲子假”“孝亲假”的原因。
当然,鉴于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与探亲假制度可能存在某些重合之处,而且考虑到带薪年休假制度早已覆盖所有职工,对于探亲假制度的改造,也可以不必完全“另起炉灶”,而是将其与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整合升级为一个能进一步涵盖保障职工探亲需求的统一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如在一般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安排之外,对于那些确有各种探亲需求的职工,再专门增设相应的“探亲带薪年休假”安排等。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