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收购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7 年3 月至6 月,邢某先后从岢岚县、五寨县盗窃价值人民币2.1 万元的摩托车3 辆、电动自行车6 辆,后将盗窃车辆交给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车辆是邢某盗窃所得,仍将赃车卖给同村村民并从中获利。案发后,以上赃车均被追回,归还了失主。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接受处罚,且犯罪所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归还了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赫在荣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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