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
(三)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安全事故,并提供专业支持。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升文物安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六)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
(七)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九)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