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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经费如何规范使用?
2025年11月07日 09时34分   山西晚报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13条,构建了“政府主导、单位补充、社会参与”的三元经费保障体系。三大资金来源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形成了多层次、全覆盖的资金支撑网络。政府预算奠定基础保障,事业性收入激活内生动力,社会基金拓宽资金渠道,三者共同构成文物保护的“资金三角”。

在使用规范层面,以“专款专用、分类适配、全程监管”为核心的制度设计,通过《文物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操作性细则,构建了从预算编制到绩效评估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既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又提升使用效益。

文物保护经费三大来源的核心内涵

政府预算拨款是文物保护经费的核心支柱,具有法定强制性与稳定性特征。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其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一规定确立了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责任,资金规模随财政实力增长动态调整,覆盖文物保护的基础性、保障性需求,如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文物保护机构运转等核心领域。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是经费的重要补充,实行“收支统管、专款专用”管理模式。法律明确要求此类收入需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定向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实践中,事业性收入主要包括门票收入、文创产品销售收益、特展服务费等,其使用需紧密围绕文物保护目标,可用于陈列展示升级、文物数字化保护、公众教育活动等具体项目,形成“保护-利用-再保护”的良性循环。

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是依托社会力量的专业化资金载体,国家通过鼓励捐赠等方式推动其设立,且明确其“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的法定用途。该基金具有灵活性与公益性特点,资金来源涵盖企业捐赠、个人捐助、社会组织资助等多元渠道,可聚焦特定领域如珍贵文物修复、濒危文物抢救、考古发掘辅助等。同时法律强化资金安全保障,对侵占、挪用行为设定严格追责机制,确保社会捐赠意愿与资金使用效益同步提升。

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规范与法律边界

专款专用原则:三大来源的经费均有明确使用限制,政府预算、事业性收入、社会基金均不得用于非文物保护领域。

分类适配原则:不同来源资金需匹配相应使用场景。政府预算侧重基础保障,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施建设;事业性收入可用于公众服务提升,如博物馆展品更新;社会基金可支持特色项目,如小众文物修复技术研发。

重点倾斜原则:资金使用需聚焦核心需求,《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倾斜,优先支持革命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等重点方向,与《文物保护法》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经费使用的法定范围与禁止性规定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经费使用范围已形成标准化体系,主要包括如下核心领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涵盖保护规划编制、本体维修、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等;考古工作,包括调查勘探、发掘现场保护、出土文物临时处置等;可移动文物保护,重点支持珍贵文物预防性保护与技术修复;陈列展示与数字化保护,提升文物利用传播效能以及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专业机构运营、人员培训等。

同时,法律明确划定使用红线,经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等非保护支出,不得偿还债务或用于投资、捐款等市场化行为,更严禁列支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等与文物保护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此外,针对特殊场景如文物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法律特别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形成专项保障机制。

此外,经费使用实行“全程管控、绩效导向”的监管体系。在预算管理环节,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需纳入国家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申报单位需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具备实施条件方可立项;在执行环节,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效益性;在绩效评估环节,将资金执行率、项目质量、完成率等纳入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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