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文公
三晋是法家的发源地,因三晋否定礼,主张落实法治,以化解宗法制度引发的弊端。当代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将法家分成了晋法家和齐法家。齐法家并不否定礼,主张“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还强调“上以礼神明”,这与看重解决现实问题、主张君主专制和以法治国的晋法家立意大相径庭。
晋法家为富国强兵、巩固君权否定西周礼法,晋国君臣甚至成为法的制定者,如唐叔虞、晋文公、赵盾及以军功行赏罚的赵鞅,皆为晋国的法治传统奠定雄厚根基。自叔虞封唐奉行“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晋国便可灵活依现实需求而屡屡修法,虽四面皆狄,晋国非但没被歼灭,还能在持续的夷夏整合中,兼并戎狄及相邻的华夏诸侯国,并自晋文公起,出现比各霸主更长时期的霸业。《史记》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的法家特质,在晋法家身上得以彰显,故三晋不仅是法家思想的发源地,也为孕育更完善的法治系统提供了最充分的地理和历史条件。
在夷夏杂处的文化格局之下,戎狄“利国”“利众”“无亲”的传统被晋国吸收,为抵御外患及维护君权,可以弹性调整国策,于是晋国便不拘宗法,视实际需要与时俱进制定新法。但问题是,与晋国戎狄环绕处境相同的燕国,北、东方向也全被东胡包围,西面有楼烦和匈奴盘踞,燕国何以既不“疆以戎索”,也未一再调整国策?显然“御狄”虽是促成晋国进行变革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当时各诸侯国频繁战争,晋国公室始终面临的存亡危机或许才是晋国不得不一再脱离宗法、迈向法治的更重要关键。
晋国除了抵御戎狄,公室还两次发动“嫡庶之争”,直到重耳回国才结束。在此之前,晋献公为防范公族发动小宗灭大宗,便借异姓贵族“尽杀群公子”。公室之争尽管因重耳回国得以终结,但随着晋文公的称霸,又促使晋与诸侯国及戎狄不断发生战争。晋文公在位初期“大蒐于被庐,作三军”,建立上、中、下三军,命随其流亡的功臣赵衰、狐毛、狐偃、先轸等异姓贵族登上政治舞台执掌军政大权,后“晋侯作三行以御狄”,晋国军制再经变革增为六军。

军制变革虽帮助晋文公称霸,但为稳固霸业,国家不得不再次陷入争战。晋国将所增土地设为郡县,命异姓贵族任“远官”管理。然而异姓贵族却借机发展自家势力,使其逐渐脱离公室掌控,成为异姓卿大夫的世袭采邑。转成世袭后,异姓卿大夫便可因所霸占的领地而获得军权、土地和人民。
无论于公于私,新兴的卿大夫都得为稳固晋国霸业及扩大自家势力而制定更具效益的新法。晋文公去世后,赵盾以中军将执掌国政,颁布遥遥领先各诸侯国的九项新政,史称“赵宣子之法”,“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赵盾的新法固然有助于稳住霸业,但其专权却严重威胁君权,导致晋灵公欲诛杀赵盾。这场君权之争并未成功,“赵穿攻灵公于桃园”,自此卿大夫势力更明目张胆地凌驾于君。赵氏始终尾大不掉,对君权威胁太大,晋景公遂提拔了赵氏政敌栾书,发起“下宫之役”以歼灭赵氏。
然而下宫之役仍未让晋景公夺回君权,不过是将赵家势力移转至栾家。异姓家族将治理的郡县据为己有代代相传,壮大后又相互角逐,十一家并成了六家,再由六家并至四家,最终韩、赵、魏三家联手灭掉智家。每一次兼并都旷日持久,面临被兼并危机的范氏、中行氏甚至将战役扩大,使齐、卫两国派兵参与。于是执掌国政的赵鞅颁布军功赏罚令,“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晋国这场遭到内外夹攻的危机才终告平息。
自赵盾开启变革,晋国法治权便落入卿大夫之手。晋献公为防范君权旁落尽杀公族,使晋文公即位后少掉公族掣肘。但宗法制毕竟未彻底废除,异姓公卿除以修法宣示政权,还利用宗法制使所占采邑合理传承。各家为扩张领地相互兼并,不仅严重威胁到君权,最终还演变为三家分晋。
此外,因可不拘泥宗法,晋献公征服戎狄后便毫无顾忌地与戎女联姻,重耳和夷吾这两位晋君便是戎女所生。之后重耳流亡奔狄,“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重耳娶季隗,赵衰娶叔隗生下赵盾。自此晋国君臣皆注入戎狄血统,戎狄“利国”“利众”“无亲”的传统便更加深植,发展至三晋自然要摆脱礼法,直接步入最能解决现实问题,最能巩固君权,也最可实现富国强兵的法治。
三家分晋后,韩、赵、魏三国不再幅员辽阔。魏国“地方不至千里,卒不过三十万。地四平,诸侯四通,条达辐辏,无有名山大川之阻”。韩处天下之咽喉,为战国七雄最弱,深陷“八面受敌”之境。赵领土虽大,但四周有燕、魏、秦、韩等国,俨然为“亡国之形”。三晋虽都属战国七雄,然而地理条件引发的危机更大,若不图强必将亡国,自然得落实利国又利众的法治。
法治既能落实君主专制,又能超越情感达到利益共赢,从而产生最大的统治效益。采取编户齐民、奖励军功、循名责实、一决于法的法治,不仅能富国强兵,防范君权旁落,还能与时俱进地调整国策,故自然为力求生存的三晋所接续和传承。
(责任编辑:卢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