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改造、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客观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符合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因素,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政府促进商业消费及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对《忻府区烟草专卖局2019-2023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自公布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度调整,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零售户盈利水平,将无证经营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为目标,要总体上坚持科学、便民的原则,要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考量的关键因素,要高度关注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忻府区商业网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在尊重历史、尊重消费习惯的基础上,以卷烟市场规范发展为目的,以忻府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布局规划。
1.城区:以城建部门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街道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商业网点等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每一条街道的零售户总数,对车流和人流较大的繁华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30米进行布局,特殊区域不受本间距限制,普通街道按照适度发展的需求科学布局。
2.乡镇:以乡镇政府部门所在地为基础,按照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乡镇的零售户总数,防止连片经营情况,对车流和人流较大的主干道和繁华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按不少于35米进行布局,特殊区域不受本间距限制,普通街道按照适度发展的需求科学布局。
3.住宅小区(含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小区)、住宅功能区,按照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参考实际入住户数、人口、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布局,每3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应为专门的商业用房,住宅楼家庭住房内不得设置零售点。
4.对于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根据人口状况、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5.特殊区域内零售点布局。
(1)工业园区根据人口规模可在内部按照园区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外部按街道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2)工矿企业、展览馆、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按照其内部统一规划设定零售点;
(3)高等院校内不予设置零售点,特殊情况需出具院校批复文件,并按照院校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4)旅游景点按照景区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
(5)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现象形成涉烟违法批发市场,原则上按照市场经营总商户数的3%设定零售点;
(6)军事管理区(含军队大院)依托现有军人服务社的规划为基础设置零售点;
(7)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以车站统一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安检区内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安检区外按街道规划为准设置零售点。
6.有统一形象标识、门店管控、设施配置、服务标准、商品采购、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证”要求设置零售点(总店需提交各分店布局情况、商务部门备案材料,各分店还需提供总店开具的授权经营书),原则上适度满足办证需求,并“减、免”合理布局总量、间距限制。
在上述1—6项情形区域采取总量控制模式时,要根据现有零售户的数量情况客观、科学地进行合理设定;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7.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家乐、娱乐场所等,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合理布局零售点。
8.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弱势群体(包括退役军人、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下岗职工、精准扶贫户、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证明材料以忻府区烟草专卖局公示内容为准)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总量、间距限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或所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中含有卷烟批发字样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涂料、染料、电池、发胶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方面。
非主营烟酒副食、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等的。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仍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新选地址申领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街道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情形的适用本规划相关规定的,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布局。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经营业务、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包括:经营条件是否与申请时的经营条件一致,是否存在不符合申办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未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烟草制品;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如将经营场所改为住所或另作他用等情形);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六)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七)利用互联网、自动售烟机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的(如出现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场所第5项规定情形);
(九)在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持证零售点营业执照已经自行注销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一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责令暂停的;
(六)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并均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此规划公告执行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等其他情形适用本规划相关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本局将每月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违法使用涉烟标识牌等破坏城市管理环境的行为,本局将每季度向行政区域内城管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城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烟违法犯罪的,本局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政府主管部门准予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临时建筑,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与住所是否相对独立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出具现场勘验记录(含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店面照片、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合理布局规划执行程序。本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予以公布,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忻府区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描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忻府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修订规划自2021年1月起施行,2019年公布的忻府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五年规划(2019年-2023年)方案》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