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
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
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意识
实现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
忻州中院围绕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为广大中小学生安排一堂安全教育课
来!搬起小板凳
我们一起涨知识!
忻州中院非常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给予司法人文关怀。作为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忻州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审判工作之余,忻州中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致力于中小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将普法宣传同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选派员额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积极开展针对学生、教师的“送法进校园”、“公众开放日”、“法润春苗”等法治教育活动,强化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用生动案例帮助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探索出了具有忻州特色的法治教育模式,受到了社会、学校的一致好评。
下面我们来看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在学校门口放学后遭遇抢劫、殴打
应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小张、小周、小李三人,初中辍学后一直无所事事,一天,三人苦于没有钱花,遂合谋在忻州某中学附近抢劫学生钱财,三人在学校门口等学生放学后,将四名学生带到学校附近的小巷子内,对四名学生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并搜身,得款50元。短短6个月时间,小张、小周、小李三人在学校门口多次堵截不特定的学生要钱,对于没带钱的学生,就威胁、恐吓下次带来30—50元钱;先后共计抢钱30余次,近千元。
某天,小周想殴打曾经打过自己的某中学学生赵某,便伙同小张、小李、小王三人在忻府区某中学附近遇到赵某,后将赵某叫到该校附近的巷子内,四人上去就对赵某一顿毒打,小张拿出一把刀,用刀背在赵某背部砍,小周、小李、小王则是用铁锹打,致赵某胸背部钝器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张、小周、小李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张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周伙同小张、小李、小王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小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小张、小李、小王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时年龄未满16周岁,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小张、小周、小李、小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法判决
被告人小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小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小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抢劫、斗殴的均是未成年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在此建议学校、家庭应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案例二
不正确的团体意识易导致群体性犯罪
应注重观念引导
小康是忻府区某职业中学学生,一天,因为交女朋友的事与同学小万产生口角,欲报复小万,遂找到平时交情好的“小哥们”小苏、小超等人称要教训小万一顿。小苏等人平时在学校号称“好汉帮”,听到小康的提议后,当即表示要和小康一起去,顺便从小万身上要点儿钱。当天三人把小万叫出学校,带到一个楼下,小康和小万说了几句话就用拳击打小万头部、脸部,致小万鼻腔出血、右眼眶内壁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康、小苏、小超等人结伙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强索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对该三人依法分别判处不同刑罚。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认识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不成熟,对争执处理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甚至引发犯罪。在学校中因琐事引起争执是很常见的,学校与家长都要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争执。与同学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要通过合适、合法的途径理性处理,不能因为自己“哥们朋友”多就欺负同学、聚众滋事甚至抢夺抢劫,也不能觉得只是帮“哥们”撑撑腰、主持下正义,不是多大的事儿。结伙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索他人财物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中小学生要这样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报警: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周旋:当已经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沉着应对,在避免自己再度伤害的前提下,能躲则躲,能逃则逃,保住自己的性命至关重要,同时要记住犯罪的相貌特征、穿着等,事后及时向学校老师、派出所报警;
(三)警惕:要认真辨别他人的言行举止,从中发现是否有歹意、企图,尤其要警惕陌生人,不与其随意接触攀谈;
(四)四不:
1、不图惠。就是不贪图他人小恩小惠,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发现,不少犯罪分子喜欢用这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以致青少年受到不法侵害。
2、不入伙。就是不要与不良的玩伴结伙玩耍,更不能被人教唆参与团伙犯罪。
3、不逞强。就是不要因鸡毛蒜皮之事,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大动干戈。
4、不报复。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当时能力许可反抗是自卫,案发后进行的是报复,报复是违法甚至犯罪。
每个案例都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科书。未成年人是需要司法特殊保护的群体,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法官在此提醒
遵守法律要从遵守学校纪律做起,守纪要从培养良好品行做起,遵纪守法要从身边小事做起。希望广大中小学生要敬畏法律,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切实提升自己的安全自护意识,让法律成为自己的信仰。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学校在注重教书的同时要更注重育人,加强心理疏导和对后进学生的教育和关爱。同时,家长也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楷模,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