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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之二)
2020年03月10日 10时55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勠力同心,全力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应对疫情的法律需求,市政协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平台,邀请熟悉法律的市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对一些法律问题作出解答。

5.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6.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7.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8.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相关规定: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在疫情期间,对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哄抬物价等方式,牟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处罚?

答:应当从重从快处罚。

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意见指出,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稿件由忻州市泰和公证处主任赵改荣、忻州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利根据现行法律和疫情防控最新规定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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